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了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記載的事項。根據該規定,決議書應記載以下內容: 一、被懲戒建築師的姓名、年齡、籍貫、住所。 二、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 三、決議的主文事實和理由。 四、決議懲戒的年、月、日。 這些資訊能夠幫助確認被懲戒建築師的個人資料,包括其事務所的詳細資訊,以及該決議的時間和內容。這些資訊對於審視建築師懲戒決議的合法性和相關權益的保護非常重要。 參考資料: 1.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內政部網站,https://dep.moi.gov.tw/epb/epbweb/staff/files/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pdf
- 懲戒名詞
- 住所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