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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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及職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審查費、出席費或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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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4條規定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的委員及職員為無給職,但可根據規定獲得酌審查費、出席費或車馬費。具體的金額與標準則沒有在參考資料中提及。由此可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的委員及職員並不具有薪資福利,但可獲得一定的津貼或補貼作為費用補償。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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