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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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的規定,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名義進行通知。這意味著該委員會不直接對外發送文件,而是透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行文。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行文的法律效力。具體來說,主管機關的名義行文可以包括覆審的結果、處分決定等事項。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懲戒程序的妥善進行,並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2014年修正版。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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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