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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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設有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兼任。此外,委員人數為六至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聘派。根據法規規定,委員任命時需注意性別平等,且同一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以最新資料為基礎,目前並無具體的案例資料與此規定有關。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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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