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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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辦理會議紀錄、建築師懲戒案件登記、統計以及其他日常會務。該條款還規定懲戒委員會應設置一名秘書以及數名助理員,並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人員調兼該職務。 根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的組織規程,第3條第1款中列舉了建築師管理作為該局建築管理處的職掌之一。這顯示建築師懲戒事項屬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的業務範圍。此外,該組織規程還明確列舉了其他與建築師有關的事項,包括建築執照核發、建築工程施工查核等。 根據行政院所發布的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的解釋,地方自治團體有權根據其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組織規程自行決定其所屬機關的職掌劃分。因此,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可以自行決定負責建築師管理的事項。此外,該解釋還指出,根據組織自治條例和相關組織規程所做的權限劃分具有效力,並不需要準用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有權自行核定建築師的停業處分,而不需要市長的核准。 我們也可以參考內政部所頒發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根據該規程,第1條明確指出該規程是根據建築師法第49條訂定的。由於該規程的第2條、第3條、第12條和第13條中均明確提到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而不是一般的「政府」。這表明該規程中的「直轄市主管機關」指的應該是高雄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此外,該規程還明確規定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事項應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名義進行。這進一步表明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應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直轄市主管機關執行。 以上資料與該法條的相關範例有關聯。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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