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建築爭議事件實施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該委員會可以派遣委員或相關人員對建築爭議事件進行調查並提供意見,以供會議討論參考。根據該項條文,可以採取調查實地勘查等方式進行調查。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