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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61.11.19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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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應設置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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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建築爭議事件協調事項。 二、關於建築爭議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建築爭議事件資料之搜集,調查,分析及研究事項。 四、其他有關建築爭議事件之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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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兼任,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之縣(市)政府(局),由縣(市)(局)長兼任。委員十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左列人員聘派之。任期二年,屆滿後由主任委員另行聘派: 一、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 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 三、具有建築法律專門學識之專家二至三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一至二人。 五、營造業公會代表一人。 六、地方熱心公益人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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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擔任,技正(士)一人,幹事一人,均由工務局或建設局(科)就現有員額中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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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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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及討論之案件,在會前得分送有關委員,先行審擬具意見提交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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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建築爭議事件實施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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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必要時並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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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事項,應十日內整理,經該級主管建築機關首長之可。並依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61.11.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