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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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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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該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中互相推舉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來解釋這一點:假設在一次會議中,主任委員因病缺席,委員們將從出席的委員中選出一人擔任代理主任委員,該人將負責召集會議並主持會議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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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