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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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擔任,技正(士)一人,幹事一人,均由工務局或建設局(科)就現有員額中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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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該委員會設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擔任,技正(士)一人,幹事一人,均由工務局或建設局(科)就現有員額中調兼。 參考資料:根據「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該委員會設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擔任,技正(士)一人,幹事一人,均由工務局或建設局(科)就現有員額中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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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