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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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兼任,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之縣(市)政府(局),由縣(市)(局)長兼任。委員十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左列人員聘派之。任期二年,屆滿後由主任委員另行聘派: 一、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 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 三、具有建築法律專門學識之專家二至三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一至二人。 五、營造業公會代表一人。 六、地方熱心公益人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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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該會有主任委員和十至十四個委員組成。主任委員一職由直轄市、縣(市)(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擔任,如果該縣(市)政府(局)沒有工務局或建設局,則由縣(市)(局)長擔任。而委員則由主任委員聘派,包括建築管理或都市計劃主管人員、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具有建築法律專門學識的專家、建築師公會代表、營造業公會代表以及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每個委員的任期為兩年,屆滿後由主任委員重新聘派。這些資料依據了「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
- 都市計畫名詞
- 建築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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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