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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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建築爭議事件協調事項。 二、關於建築爭議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建築爭議事件資料之搜集,調查,分析及研究事項。 四、其他有關建築爭議事件之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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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明確了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的職掌,包括協調建築爭議事件、審議建築爭議事件、搜集、調查、分析和研究建築爭議事件的資料,以及其他相關的交議事項。參考資料在此範例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裁決書,所以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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