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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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舉行會議時,得報請上級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人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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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本會在舉行會議時,可以向上級主管建築機關報請指派人員列席指導。這表示在評審委員會的會議上,可以請上級主管建築機關派遣人員來出席並提供指導。這對於確保評審委員會的工作能夠得到相應的支持和指導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資料: -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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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