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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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於開會前七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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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到的「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該條款規定本會應於開會前七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例舉以下範例來說明這一條款的適用情況。 範例:某個縣市的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計劃舉行一次會議來討論特定的建築爭議案件。根據這條規程,該委員會應在會議開始前七天,將議程和相關資料發送給所有委員。然而,如果這是一個緊急的臨時會議,不需要在七天前發送資料,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的提前通知期限不適用。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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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