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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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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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4條,本會的委員和調兼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獲得交通費或審查費的支出。該規程主要用於建築爭議事件的評審程序,並規定了相關的費用支付事項。根據最新資料,我們可以參考該法規的相關解釋和實施細則來進一步了解具體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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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