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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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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審查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4條,本會的委員和調兼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獲得交通費或審查費的支出。該規程主要用於建築爭議事件的評審程序,並規定了相關的費用支付事項。根據最新資料,我們可以參考該法規的相關解釋和實施細則來進一步了解具體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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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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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4 條規定:「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審查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