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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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應由各該政府,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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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本會所需經費應由各該政府編列於年度預算中。 這表示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的運作所需的經費應由各個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在每年的預算中專門撥款。該規定確保了建築爭議評審委員會能夠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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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