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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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事項,應十日內整理,經該級主管建築機關首長之核可。並依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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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決議事項應在十日內整理完成,並經該委員會所屬主管建築機關的首長核可。此外,該規程也要求根據相關法令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中沒有特別舉出跟第12條有關的範例。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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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