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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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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事項,應十日內整理,經該級主管建築機關首長之可。並依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決議事項應在十日內整理完成,並經該委員會所屬主管建築機關的首長核可。此外,該規程也要求根據相關法令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中沒有特別舉出跟第12條有關的範例。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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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規定:「本會決議事項,應十日內整理,經該級主管建築機關首長之核可。並依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