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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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必要時並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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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該委員會在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開會,並且需要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進行決議。若在進行決議時委員票數相等,則由主任委員裁決。必要時,該委員會可以使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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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