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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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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必要時並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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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該委員會在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開會,並且需要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進行決議。若在進行決議時委員票數相等,則由主任委員裁決。必要時,該委員會可以使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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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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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本會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任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