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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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計畫委員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都市計畫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 2.前項實地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於會議前,分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為之,並得聘請其他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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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都市計畫委員會可以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的人員進行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以提供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如果有必要,主任委員可以在會議前分別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進行實地調查和意見研擬,并可以聘請其他專家參與。 根據上述法規,都市計畫委員會可以利用實地調查和相關專家的意見,提供會議討論和審議的參考依據。這樣的做法有助於瞭解都市計畫的實際情況和相關專家的專業見解,以補充委員們的知識和觀點,進一步確保都市計畫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例如,當計畫涉及到特定地區的開發或建設時,委員可以實地考察該地區的現狀和特點,了解當地民眾的需求和意見,再根據調查結果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意見。 作為教授,可以參考都市計畫相關的書籍、法規和判例來了解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和解釋。舉例來說,可以參考《都市計畫法》、《都市與區域規劃學》等相關專業教材,以及都市計畫委員會的相關公告和實施細則。這些資料可以提供該條法規的具體例子和相關解釋,以便進一步了解和討論。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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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