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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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在審議都市計畫時,與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這表示當某位委員與正在審議的都市計畫具有利害關係時,該委員應主動退出或不參與相關審議,以確保公正性和客觀性的維護。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和潛在的不公平對待。關於此條的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
- 都市計畫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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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