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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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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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都市計畫委員會在開會時,可以允許與案情有關的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在說明完畢後退席。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公民或團體有機會表達他們的意見和關切,並且讓他們能夠直接向委員會成員解釋案情。這有助於增進公眾對都市計畫相關決策的理解和參與。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都市計畫委員會正在考慮在某個區域進行土地徵收,該規定允許被徵收的土地所有者或其他受影響的公民或團體能夠列席說明會,向委員會解釋他們對徵收計劃的意見和關切,最終有助於委員會作出更妥善的決策。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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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