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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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討論之案件,應依會議方式進行,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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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討論的案件必須以會議形式進行,而開會的條件是需要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在會議中,若有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才能進行決議。如果有同數的情況,則由主席裁決。例如,假設某個都市計畫委員會有10位委員,那麼至少需要6位委員出席會議才能開會,而在決議時,需要至少6位委員同意方可通過,如果有4位委員同意,則由主席裁決是否通過。
- 都市計畫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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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