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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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舊市區更新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新市區建設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審議事項。 六、現行都市計畫實際施行情形及實施都市計畫財務之研究建議。 七、都市計畫現行法令之檢討建議。 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多目標使用之研究建議。 九、其他有關都市計畫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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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的職掌包括以下項目: 一、審議都市計畫的擬定和變更事項。 二、審議舊市區更新計畫。 三、審議新市區建設計畫。 四、審議都市計畫的申請或建議案件。 五、審議私人或團體投資進行的都市計畫事業。 六、研究建議目前都市計畫的實際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七、研究建議現行都市計畫相關法規的檢討。 八、研究建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和多目標使用情況。 九、討論和研究其他相關都市計畫事項。 以上職掌內容主要來自《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和《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並輔以《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中的審議程序要求作為參考。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各級政府應依法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有關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評估及建議案件。 根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第一項: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審議各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與建議案件,並進行有關研究。 根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第一項: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舉行公開展覽和說明會,接受公民或團體的意見。審議期限為六十天,但情況特殊時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第四項:都市計畫委員會有關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建議案件的審議結果,需報請內政部核定。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都市計畫法》和《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所提供的資料。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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