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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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
- 3.第一項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及前項直轄市、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4.第二項縣、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金門縣、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不在此限。
- 5.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該機關主管都市計畫作業單位派員兼任之。但直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置專任人員;其編制表,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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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規定: 1.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以及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2.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以及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 3.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及直轄市、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4. 縣、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中,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但金門縣、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不受此限制。 5. 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由各該機關主管都市計畫作業單位派員兼任。但直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可以視業務實際需要,設置專任人員,編制表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範例】根據這些規定,如果一個直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有15個委員,其中包括一位主任委員和一位副主任委員。如果這個委員會需要專任人員,則可能由直轄市政府根據業務需要來決定編制表,並派遣工作人員兼任相關職務。根據第3條第3項的規定,委員中的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確保性別平等。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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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