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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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兼任;其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指派副首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之。
- 2.都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之。
- 3.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就左列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四、熱心公益人士。
- 4.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總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不在此限。
- 5.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依第三項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之專門學術經驗。
- 6.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有熱心公益人士二人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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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兼任,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指派副首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 2. 都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從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 3.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根據以下人員進行派聘: - 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 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 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 熱心公益人士 4. 根據第一款和第二款派聘的委員,總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不受此限制。 5. 內政部和直轄市政府根據第三款第三項派聘的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等專門學術經驗。 6.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有至少兩名熱心公益人士擔任委員。 根據這些規定,不同級別的都市計畫委員會的組成會有所差異,但主要由政府官員、專家以及熱心公益人士組成,旨在確保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公眾意見在都市計畫決策中得到充分的考慮。例如,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派聘的委員需要具備相關專業經驗,以提供有關都市計畫、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熱心公益人士的參與也有助於確保公眾利益得到充分考慮。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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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