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 (市) 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會同公路主管機關聯合設立交通事件裁決所,專責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各條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編組表應報請行政院核備。 交通事件較少之縣 (市) ,得由省警政主管機關會同省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免設交通事件裁決所,並分別報請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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