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通事件裁決所,置主任一人,由警察機關派兼,綜理全所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二人,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派兼,襄助主任處理所務,並由警察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依最近一年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每滿四千件至六千件者,置佐裁員一人,但得視工作情況,就佐裁員名額中酌予改置辦事員、雇員。 交通事件裁決所得視實際需要,配置警員若干人,負責維持裁決所內外秩序。 第一項關於佐裁員之規定,於未設交通事件裁決所之縣 (市) 警察機關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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