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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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審議案件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其主管長官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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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切回答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 的內容及其範例。抱歉我無法提供答案。
- 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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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