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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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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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該委員會開會的條件是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並且在出席的委員過半數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作出決議。 參考資料: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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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