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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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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申請復免職案件時應填具申請書,戴明左列事項,向本部申請之,並以申請書副本分送原服務機關。 一、申請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所、原服務之警察機關及官等官階、職別。 二、免職令發布之機關、日期、文號及送達日期。 三、申請復核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年、月、日。 原服務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卷宗及證物層轉本部。 本會於必要時並得指派委員調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申請復核免職案件時,應填具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免職令的發布機關及相關細節、申請復核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等。申請書副本則需要分送原服務機關。原服務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的十五天內,應將相關卷宗和證物轉交本部。如果需要,該委員會可以指派委員進行調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警察人員因犯罪行為被免職,他可以根據這項規程申請復核免職案件。他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免職令的細節、復核的理由和相關證據,然後提交申請書副本給原服務機關。原服務機關收到申請書副本後,需要在十五天內將相關卷宗和證物轉交給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復核審議委員會可以指派委員進行相關調查。

  • 名詞
  • 免職名詞
  • 住所名詞
  • 送達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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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警察人員申請復核免職案件時應填具申請書,戴明左列事項,向本部申請之,並以申請書副本分送原服務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