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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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申請復核免職案件時應填具申請書,戴明左列事項,向本部申請之,並以申請書副本分送原服務機關。 一、申請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所、原服務之警察機關及官等官階、職別。 二、免職令發布之機關、日期、文號及送達日期。 三、申請復核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年、月、日。 原服務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卷宗及證物層轉本部。 本會於必要時並得指派委員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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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申請復核免職案件時,應填具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免職令的發布機關及相關細節、申請復核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等。申請書副本則需要分送原服務機關。原服務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的十五天內,應將相關卷宗和證物轉交本部。如果需要,該委員會可以指派委員進行調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警察人員因犯罪行為被免職,他可以根據這項規程申請復核免職案件。他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免職令的細節、復核的理由和相關證據,然後提交申請書副本給原服務機關。原服務機關收到申請書副本後,需要在十五天內將相關卷宗和證物轉交給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復核審議委員會可以指派委員進行相關調查。
- 核名詞
- 免職名詞
- 住所名詞
- 送達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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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