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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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警察人員如不滿意其被免職的處分,可以在免職令送達之次日起的30天內提出復核申請。超過這個期限,該申請將不予受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警察人員在2021年1月1日收到了被免職的處分,那麼他應該在2021年2月1日之前提出復核申請,才能獲得相關的審議機會。如果他在這個期限之後提出申請,則該申請將被視為逾期,並不會被受理。
- 免職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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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