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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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主管參事、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人事處長、副處長、警政署主管業務副署長、警政署主任秘書、警政署督察室主任,警政署人事室主任、中央警官學校教育長為委員,並由常務次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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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字,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該委員會共置委員11人。其中包括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主管參事、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人事處長、副處長、警政署主管業務副署長、警政署主任秘書、警政署督察室主任、警政署人事室主任以及中央警官學校教育長。 這些委員的組成成員是由上述這些職位的人擔任的,並且常務次長擔任主任委員。也就是說,這個審議委員會的成員主要是來自警政署以及中央警官學校的高階官員。他們負責審查以及決定警察人員免職的相關事項。 我在這裡使用的資料來源包括了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上的《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以及相關的法規文件,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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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