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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12.11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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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審議警察人員因不服免職處分申請復案件,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設立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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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主管參事、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人事處長、副處長、警政署主管業務副署長、警政署主任秘書、警政署督察室主任,警政署人事室主任、中央警官學校教育長為委員,並由常務次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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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申請復免職案件時應填具申請書,戴明左列事項,向本部申請之,並以申請書副本分送原服務機關。 一、申請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所、原服務之警察機關及官等官階、職別。 二、免職令發布之機關、日期、文號及送達日期。 三、申請復核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年、月、日。 原服務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卷宗及證物層轉本部。 本會於必要時並得指派委員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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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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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經簽奉部長核定後,應製作決議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所、職稱。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決定機關之主管簽名蓋印。 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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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12.1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