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審議警察人員因不服免職處分申請復核案件,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設立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12.11
廢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主管參事、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人事處長、副處長、警政署主管業務副署長、警政署主任秘書、警政署督察室主任,警政署人事室主任、中央警官學校教育長為委員,並由常務次長為主任委員。
本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對審議案件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其主管長官到會說明。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中央警官學校職員不服免職處分申請復核者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12.1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