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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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學校職員不服免職處分申請復核者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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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如果中央警官學校的職員不滿意被免職的處分,他們可以申請復核,並且適用該規程的相關規定。
- 免職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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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