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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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聘任之委員,於施行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規定重新遴聘本會全體委員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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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聘任的委員,在施行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第四條的規定重新遴聘本會全體委員的日期,視為任期屆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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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