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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聘任之委員,於施行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規定重新遴聘本會全體委員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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