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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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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地政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二、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各一人。 四、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五、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一人。 六、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一人。 七、建設或農主管人員一人。 八、議員代表一人。
  2. 2.本會委員除前項第八款人員外,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3. 3.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4. 4.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5. 5.第一項第八款委員,於本會辦理土地法規定標準地價、徵收補償價額異議案件及改良物價額案件之評議時,始聘任之,且僅得就該案件行使委員權利,並於該案件評定後即為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委員人數:該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下列人員遴聘之: - 地政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2人 - 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2至4人 - 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各1人 - 地政主管人員1人 - 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1人 - 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1人 - 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1人 - 議員代表1人 2. 委員任期:除議員代表外,其他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可以續聘。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3. 性別平等原則:委員中至少三分之一應為同一性別。 4. 缺額補聘:當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的委員缺額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補聘,其任期截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5. 議員代表聘任方式:議員代表委員僅在本會辦理土地法規定的標準地價、徵收補償價額異議案件及改良物價額案件的評議時聘任,且僅能就該案件行使委員權利,該案件評定後即解任。 參考法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

  • 不動產名詞
  • 法律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土地法法規
  • 徵收名詞
  • 異議名詞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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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