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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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評議: 一、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二、土地改良物價額。 三、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四、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五、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六、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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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任務包括以下事項的評議: 一、地價區段的劃分及各區段的地價。 例如,該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因素評估土地的價值,並將土地分為不同區段,每個區段有不同的地價。 二、土地改良物價額。 例如,當土地進行改良(例如建造公共設施或進行環境整治)時,該委員會可以評估土地改良物的價值。 三、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的地價。 例如,在城市重劃計畫或徵收土地後,該委員會可以評估重劃前後或各區段的地價變動情況。 四、依法提出異議之標準地價。 例如,當土地徵收後,當事人有異議時,該委員會可以評估並提出標準地價作為參考依據。 五、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例如,該委員會可以評估徵收土地時的市價以及市價的變動幅度,進行相應的補償。 六、依法復議的徵收補償價額。 例如,當事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時,該委員會可以進行復議,評估是否需要調整補償價額。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的事項。 例如,該委員會可以評估與地價及標準地價相關的其他議題。 以上所述即為該委員會的評議範圍及任務。 參考資料: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
- 改良物名詞
- 市地重劃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異議名詞
- 土地徵收名詞
- 徵收名詞
- 地價評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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