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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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組織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評議地價及標準地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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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組織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並由該委員會評議地價及標準地價事項。这意味着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负责对地價及標準地價进行評議。
- 地價評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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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