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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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土地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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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本辦法是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土地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來訂定的。這表示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根據這兩條法規來組織和運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根據這些法規,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議員代表、地方公正人士、對地價有專門知識之人士、建築師公會代表、銀行公會代表及地政、財政、工務或都市計畫、建設及農林機關主管等。該委員會的任務包括評議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土地改良物價額、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等。這些內容直接與參考資料相關,並且可以作為進一步的討論和解釋依據。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土地法 第 155 條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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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