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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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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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5條規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且擔任會議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如果連副主任委員也無法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互相推選一人來代理主席職務。這樣確保了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即使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無法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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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