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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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地價評議委員會開會時可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在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可以通知異議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在說明後退席。根據參考資料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的土地價值評估可以邀請專業人員進行估價。 範例:在土地價值評估過程中,地價評議委員會可以邀請具有評估經驗的估價人員參與會議,提供專業意見並解釋相關評估結果給異議方或復議方。 2. 對於多數人共同提出的異議或復議案件,地價評議委員會只能推派三人以下的代表列席。根據參考資料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對於土地徵收的價額異議案件,地價評議委員會可以邀請少數代表參與會議,而不是要求所有異議人都出席。 範例:當地價評議委員會面臨土地徵收的價額異議案件時,如果有多人共同提出異議,根據法規地價評議委員會可以推派三名代表參與會議,代表異議人就異議事項進行說明和討論。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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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