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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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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得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評議
異議
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
異議人
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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