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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開會得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異議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2. 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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