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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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委員對各議案所載調查估計結果如有修正意見,應詳述理由,列舉事實,於經出席委員二人附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修正。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 2.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3.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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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第1項,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的開會需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能開會並達成決議。對於每個議案中調查估計結果的修正意見,出席委員應提出詳細的理由和列舉相關事實,且需經過至少兩位出席委員的附議和過半數出席委員的同意方能進行修正。如果出席委員在表決時無法達成一致,則主席可行使裁決權。 根據第2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於部分委員是由機關代表兼任的,若不能親自出席時,則可以指派代表出席。 根據第3條,指派的代表算入出席人數,並有發言和表決的權利。 以上解釋參考「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90.7.18)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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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