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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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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8條的規定,本會的委員在對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上應自行迴避。這意味著如果某個委員在一個議案中有自身的利益或利益衝突,他應該自行決定不參與討論和決策。這條規定旨在確保評議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避免利益衝突對評議結果的影響。 舉例來說,假設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的某個委員在一個議案中擁有與該議案有關的土地所有權,則根據第8條的規定,該委員應該自行迴避,不參與該議案的討論和決策。這樣做可以確保評議委員會的評定是公正客觀的,不受利益衝突的影響。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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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8 條規定:「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