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9 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設有一位執行秘書,由地政主管人員兼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此外,該委員會還設有若干名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的任命由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根據該機關的需要進行派兼。 例如,假設某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需要有一位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該委員會可以選擇由當地的地政主管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職。此外,根據該機關的需求,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可以派遣若干名工作人員到該委員會工作,以支援其日常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