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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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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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該規程將從發布之日起生效。根據該條款以及相關法規,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案件。該委員會依法評估申請人的情況,並根據相關的行政程序和法規進行相應的審查。該規程旨在確保人民入出境的合法性,並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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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