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據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四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核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6.20
廢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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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兼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之聘期為一年。
本會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并擔任會議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召開審核會議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申請人接獲通知後已依救濟程序提起訴願者,本會不予審核。
本會每週召開會議一次,如無未經許可案件時,得不召開會議。
本會決議事項移由境管局依法處理。
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出席、列席及業務承辦人員,對於會議討論情形或決議事項,均應保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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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6.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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