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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6.20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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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據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四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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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兼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之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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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并擔任會議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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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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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受理人民申請入出境案件,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不予許可者,除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申請人外,並於同日檢附通知書副本送請本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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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申請人接獲通知後已依救濟程序提起訴願者,本會不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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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出席、列席及業務承辦人員,對於會議討論情形或決議事項,均應保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6.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