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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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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該委員會在進行會議時,需要有至少一半的委員到場方能開會,並且在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下,方可做出決議。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從內政部相關規章內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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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