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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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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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該委員會在進行會議時,需要有至少一半的委員到場方能開會,並且在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下,方可做出決議。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從內政部相關規章內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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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