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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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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兼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之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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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內政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主任委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擔任,並且還會有一名執行秘書,由內政部派員兼任。此外,社會公正人士的聘期為一年。 參考資料: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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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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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任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