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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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兼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之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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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內政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主任委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擔任,並且還會有一名執行秘書,由內政部派員兼任。此外,社會公正人士的聘期為一年。 參考資料: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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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