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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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召開審核會議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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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當審核會議召開時,可以通知相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這意味著在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相關機關派員出席,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說明和資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審查委員會可以瞭解案件的背景和相關的情況,以便更好地進行審查和做出決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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