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三人、主任二人、秘書二人,均警正;組長八人,警正,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督察員十一人至十三人,警正;科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警務佐七人,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公路警察大隊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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