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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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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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條是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而制定的。根據這項準則,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應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所指派的專業人士組成。該準則中的其他內容,依據這個問題的提供的資料,無法進一步確定。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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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